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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9-01-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天磊    浏览:248    评论:0    
核心提示:2018年可以说是P2P网贷平台事最多的一年,除了有各种P2P平台暴雷的事件,此外更让人讨论的事件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随着如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各年轻人提前消费主义的蔓延,许多年轻人走上了网贷这条不归路。小编经常在新闻上看到,哪哪的年轻人因为网贷选择结实自己的生命。
2018年可以说是P2P网贷平台事最多的一年,除了有各种P2P平台暴雷的事件,此外更让人讨论的事件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随着如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各年轻人提前消费主义的蔓延,许多年轻人走上了网贷这条不归路。小编经常在新闻上看到,哪哪的年轻人因为网贷选择结实自己的生命。


网贷如近发展成这样,一方面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不到位,其次就是年轻人不懂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讲讲,有关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在以后碰到类似情况,能懂得维护自己。


在谈起法律之前,你需要知道你所贷款的平台是否合法,这其中重要的两点一定要记住

一、银行存管。为什么要银行存管?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中提到,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指引》对P2P银行资金存管业务所涉及的主体、操作流程、系统技术、相关资质也都做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银行存管是保障用户资金安全,规范平台运营的有效标准。

2、上线银行存管的影响

平台银行存管上线后,自有资金账户与用户账户分离,资金交易之初就在银行体系内运转。存管银行为子铺开设独立账户,投资人所有的提现、充值、转账等资金行为会在存管系统内完成,资金流动受到银行的全程管理与监督,完全不经过平台。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用户资金安全。同时,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及用户发出的交易指令操作,交易记录真实可查,账目更清晰更透明。


二、ICP经营许可证,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ICP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营性网站办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银监会牵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近期,各地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管理办法也指出,P2P平台要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经营许可证)。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相关规定。

2、ICP经营许可证的作用

一方面有助于网贷平台多方位网络信任体系的构建。保护平台信息化进程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平台自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以广大投资人为中心的自我完善体系的证明。网贷平台作为撮合式交易中介,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并涉及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这对网贷平台的硬件、系统要求都很高,因此,监管部门通过成熟的电信业务管理体制,来规范网贷行业的业务系统,这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就是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

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王法官认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一事不再理。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



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王法官认为,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但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予以解决。



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

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2、发现与民间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独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所以,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



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法官认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5、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那么,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原因在于,民间借贷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效力,但不是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诉讼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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