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版号-ISBN号-政策通知
政策通知 2016年新政策通知,未申请游戏版号的手游运营企业不得推广上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知,
游戏版号-ISBN号-许可概述
许可概述 许可全称:《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
审批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年检要求:无年检
游戏运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文化部游戏备案》
游戏版号-ISBN号-申请材料
申办企业提供 1、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
包括:游戏总体介绍、开发运营公司介绍、NPC人物对话、物品道具名称、技能列表说明、任务文本、防沉迷设置说明、游戏内的屏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
2、游戏演示光盘[游戏自动演示视频刻盘]电子版本;
录制时长为10分钟左右,包含游戏登录过程、主要技能展示、游戏场景及人物动作展示等信息;
3、游戏客户端光盘[网页游戏无须准备]六份;
4、游戏申报所需资质材料为:
1)游戏著作权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研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个人享有游戏著作权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版合同、授权书,承诺书;
4)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因特网信息服务复印件
提供:
1、技术方案(完成审批所需的所有技术方案、运营计划、业务发展、管理措施等材料)
2、工商注册(可帮助企业提供注册地址、验资报告等)
3、网站相关(可帮助企业完成域名购买、服务器租用、网站开发、域名备案等)
4、人员派遣(可帮助企业完成8名计算机本科人员的招聘、派遣、文件使用等)
5、企业租售(可帮助企业完成网文公司出租、挂靠、转让、收购等)
游戏版号-ISBN号-游戏审核
游戏审核环节 客户端游戏:
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网页游戏:
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手机游戏:
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其他游戏:
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游戏版号-ISBN号-办理
办理周期 1、游戏版号-ISBN号-办理周期
2、出版社出审读报告(10工作日)
3、材料提交省局审核(10工作日)
4、省局上报总署审核(10工作日)
备注:原审核时间我60-80工作日,现新政策推行一切流程加快,预计1-2月即可完成。
游戏版号-ISBN号-合作流程
合作流程 1、指导,整改产品内容
2、签约,规划流程周期
3、首付,提交备案申请
4、尾款,交接审批文号
游戏版号-ISBN号-宏观条件
宏观条件 1、游戏开发或者运营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
2、有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信息服务
3、游戏产品需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4、游戏产品需符合《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游戏运营企业
必读知识 1、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运营游戏最核心的资质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算迈进了游戏运营的大门,此后再根据推广方式和运营方式的不同分别申请因特网信息服务、游戏备案、游戏版号等资质;
2、因特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因特网信息服务是在网站涉及经营性以及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时申请的,在游戏运营的环节中主要作用于开通在线支付以及其他信息/活动收费等栏目功能;
从法规来讲-《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属于因特网信息服务的文化类前置审批文件;网站设计到游戏等文化类产品时,是需要先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拿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可以申请因特网信息服务的;
3、游戏备案-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
游戏运营备案是文化部针对游戏内容的审核,在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经过文化部的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
4、游戏版号-ISBN版权号、ISBN号、电子出版物号;
主要作用于游戏产品的光盘发行、书刊发行、杂志发行;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游戏版号的要求实际上与文化部是一致的,要求在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就要办理;
但由于我们国内从业者对版权以及发行实况的概念缺乏或是其他考虑,已上线的游戏产品中仅有不到60%的企业申请了游戏版号。而其中一部分更是在发生了版权纠纷以及发行需求之后才开始申请的;按照审批要求,申请阶段是必须停止一切收费的,故而这些企业在运营阶段完全停止3-4个月来申请版号,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这里建议所有的游戏运营企业,尽量在游戏上线之前申请,以备不时之需;车到山前才找路的,是赌者、是侥幸者、而非智者;
5、入驻淘宝所需的“四证”
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运营+虚拟货币发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信息服务)
文化部游戏备案
6、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法律相关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