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资质。北京的审批要求: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