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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上市问题

   日期:2019-04-23     浏览:450    评论:0    
核心提示:2015年7月7日,浙江海亮教育集团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从此掀开了全日制教育机构在境外上市的序幕。成实外教育、枫叶教育
2015年7月7日,浙江海亮教育集团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从此掀开了全日制教育机构在境外上市的序幕。

成实外教育、枫叶教育、宇华教育、睿见教育、民生教育、新高等教育、博时乐教育、红黄蓝幼教等一系列全日制教育机构奔赴美国和香港敲钟,在国内也有一些全日制教育机构通过被上市企业收购的方式间接进入到资本市场。

众所周知,虽然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由于地方政策大都设置了五年左右的过渡期,再加上现有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仍不明朗,已上市的教育机构仍然都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规避政策障碍,绝大多数教育机构采取的是VIE架构上市。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VIE架构上市,一些政府官员和民办教育的学者持有异议,共性意见是,既然明确定位为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就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利益。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政策层面并无直接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原《实施条例》和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终审稿对此是否有限制性呢?



首先,从民办学校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方式来看。

原《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除了继续要求“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外,有了进一步的放开:“举办者依法募集资金办学的,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条例》送审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有所收紧,一是要求向社会募集资金只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是限制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与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赞助费。

《实施条例》终审稿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对于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募集资金的限制表述更加严谨“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其次,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上市路径来看。

目前,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上市路径中,基本上采取的都是VIE架构,VIE架构的核心有两点:协议控制和关联交易。对此,原《实施条例》和征求意见稿对这两点均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协议控制”,送审稿则特别强调:“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对于已上市和即将上市的教育机构而言,可谓是石破天惊,直接动摇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VIE架构上市的政策基石。

送审稿发布后,很多上市教育机构和教育集团的举办者通过多种途径向有关部门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希望能有所改变。遗憾的是笔者看到的终审稿对此规定,不但没有改变,甚至还有了进一步限制。

终审稿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关于关联交易,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终审稿都给予了确认。

此外,在201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于民办幼儿园的上市问题,有着更为严厉的限制:“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综合看来,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上市问题,在募集资金和协议控制两个方面,政策的总体走向是严格限制。笔者认为,这也与近期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强调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的总体导向是一致的,新《实施条例》对此问题的规定要么维持不变,要么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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