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换发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发证主体的变更,从而需要进行的。那么,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换发需要什么呢?
1、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2、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3、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的情况;
4、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情况;
5、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据广电消息:“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涉及以下情况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送境外参加展示展映活动;
(6)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对于发证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持证机构,不做制作经营业绩要求);
(7)违反60号文件相关规定,参与违规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等;
(8)违反153号文件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规范、及时缴纳税款等;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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